[4.30]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王伯昭败诉.还霆锋清白.

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卫健、谢霆锋没有伤害王伯昭的主观故意

今天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,驳回上诉人王伯昭的上诉,终审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。 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9月18日20时许,西安电影制片厂在本市怀柔飞腾影视公司拍摄电视连续剧《小鱼儿与花无缺》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,该场戏中有小鱼儿与花无缺击打杀父仇人江别鹤尸体的剧情。在实际拍摄过程中,由小鱼儿(张卫健饰演)打江别鹤(王伯昭饰演)的脸部,由花无缺(谢霆锋饰演)踢江别鹤的腿部,结果造成王伯昭受伤。王伯昭随即打电话110报警,称自己被打伤,并前往怀柔第一医院看伤。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杨宋派出所接报后调查认为,张卫健、谢霆锋在拍摄过程中,对王伯昭饰演的江别鹤进行击打,是因剧情需要,没有伤害王伯昭的主观故意,致王伯昭轻微伤是过失行为造成的,不具有违法事实,故于2004年10月18日对王伯昭作出《不予处理决定书》:“对你于2004年9月18日报称的谢霆锋、张卫健殴打你一案,我们经审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不予处理。” 王伯昭不服,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提起行政复议。怀柔分局复议维持了不予处理决定。王伯昭不服,诉至一审法院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,王伯昭在拍摄中受伤属实,该伤确系张卫健、谢霆锋所致,但不足以确认该伤系张卫健、谢霆锋以剧情需要为名而假戏真做,故意对王伯昭进行殴打所致。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杨宋派出所对王伯昭要求追究张卫健、谢霆锋治安责任一案作出的不予处理决定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法规准确,故判决予以维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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