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03-10][東方日報]靚仔落難

謝 霆 鋒 案 是 城 中 最 惹 火 的 官 司 , 縱 使 辯 護 律 師 清 洪 是 「 五 星 級 」 班 數 , 表 現 也 是 身 價 作 , 控 辯 鬥 到 中 場 , 無 論 是 技 術 上 的 法 律 觀 點 , 及 證 據 質 素 , 清 洪 早 已 把 對 手 擊 倒 , 法 官 應 判 定 毋 須 答 辯 , 控 方 連 堂 費 都 要 輸 , 可 法 官 也 許 同 情 代 表 政 府 的 控 方 , 為 保 特 區 體 面 , 才 讓 案 件 打 完 , 結 果 更 是 霆 鋒 慘 敗 , 這 場 官 司 , 清 洪 全 敗 在 輿 論 壓 力 , 法 官 不 敢 放 人 , 要 放 , 就 交 由 上 訴 時 判 定 霆 鋒 無 罪 。

清 洪 一 辯 , 備 戰 一 流 , 法 庭 上 的 對 壘 , 既 無 僥 倖 , 也 少 有 即 興 , 要 出 類 拔 萃 , 須 下 苦 工 , 辯 方 是 交 足 功 課 , 控 方 起 訴 霆 鋒 的 法 例 — — 串 謀\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, 這 項 普 通 法 ( Common Law ) , 其 實 已 廢 除 , 執 法 和 司 法 都 是 看 法 律 做 人 , 這 條 例 既 成 歷 史 , 一 切 也 枉 然 , 控 方 這 次 也 太 兒 戲 , 主 控 肩 負 全 城 哄 動 的 案 件 , 只 要 到 政 府 刊 物 銷 售 處 , 買 一 本 價 值 五 十 七 元 例 書 , 法 例 早 報 廢 , 就 一 目 了 然 , 連 控 罪 已 無 效 , 也 不 知 道 , 早 說 負 責 調 查 霆 鋒 案 的 廉 署 大 勢 已 去 , 估 不 到 連 梁 愛 詩 麾 下 的 主 控 官 , 竟 然 也 交 上 惡 運\ , 犯 上 這 樣 荒 唐 的 過 失 ( Absurdity ) 。

串 謀\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這 老 靈 符 , 過 去 律 政 司 經 ?在 同 類 的 小 販 阻 街 「 頂 包 」 、 毀 滅 證 據 , 干 擾 證 人 案 中 用 上 , 因 法 例 是 「 即 食 」 , 只 要 證 明 事 件 發 生 , 動 機 屬 次 要 , 舉 證 較 容 易 , 現 法 例 已 無 效 , 控 方 又 懵 懂 無 知 照 告 , 霆 鋒 被 定 罪 後 , 上 訴 已 立 不 敗 之 地 。

除 法 理 上 失 誤 , 講 證 據 , 霆 鋒 案 關 鍵 , 只 繫 在 證 人 成 國 定 一 身 , 成 國 定 是 已 服 刑 「 罪 人 」 , 口 供 可 靠 性 先 天 不 足 , 對 敵 卻 是 幾 位 警 務 人 員 , 全 是 穿 制 服 的 正 當 人 家 , 既 不 認 識 霆 鋒 和 成 國 定 , 亦 全 無 利 益 轇 轕 , 是 專 業 執 法 人 員 , 法 官 若 不 信 他 們 , 等 於 說 整 個 執 法 制 度 不 可 靠 , 那 可 不 是 小 意 思 。 再 說 , 警 員 的 供 詞 亦 連 貫 , 可 成 國 定 就 前 後 矛 盾 , 贏 面 高 二 線 的 霆 鋒 卻 敗 在 輿 論 下 。 ( 待 續 )

謝霆锋論法論理,被告都應該以二比0大胜,可還是輸,是敗在輿情,原審法官看來是選擇偏向控方(這是官的特權),可能也相信上訴時,較高級的法官,將認同控方錯告了不存在控罪的錯誤,霆锋會轉敗為胜,而這桀驁不馴的小子確實有讓人頂包,故讓他一嘗牢獄之說。(Kao)

霆锋上訴時,要打的是法律觀點,成國定的口供是否可靠,都不重要,除非在兩次審訊過程中,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,否則影響不大。估計未來爭辯的聚點,當是成的供述,在缺乏獨立佐證情形下,法庭入謝以罪是否太危險?

法律制度是一個經長時間沉澱的系統,霆鋒案的證人成國定是否可靠,都是原審官說了算,因他才是唯一參與證人作供過程的訟裁人,途中可鑑貌辨色,制度都認同他對證人的評價最有分量,即使成國定前后矛盾,案件成敗繫於他一人的供詞,原審只要在判詞中加一項解釋,即使法官用了一個多么極牽強的理由,成國定受不了辯方律師的盤問,因此前言不對后語,上訴庭也不會駁斥。其他被法官為不穩定證人開脫的常用原因有:案發已久、事出倉卒,或證人一時忘記,就可以把一切矛盾合理化,這可以說是制度中的官官相護,在行政上,也省卻很多盤問證人的時間和工夫,故上訴都是爭辯法律觀點或程序失誤,完全是律師那杯茶。

辯方律師清洪在法理觀點,早已擊中要害,直指控方告了一條<半身不遂>的被廢罪行,名不正,言不順,也事不成,霆鋒若上訴成功,其他在改例后,以普通法中串謀\\\妨礙司法公正入罪的犯人,如小販頂包,交通意外頂包、干擾證人、證據案,大可試試翻案,這也反映律師有多懶惰,一點都不做功課,連例書也不屑看,改例有一段日子了,竟然無人發現,才讓霆鋒案引爆律政界的大笑話。
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-7-16 16:11:04编辑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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